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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阳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黄波诉被告喻文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波,喻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阳民保字第6号原告黄波,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被告喻文强,男,汉族,1988年8月25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瓦窑坝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波诉被告喻文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5万元的所有住宅用房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黄波所有的川EH72**号海马轿车及担保人熊丽翔单独所有的座落于泸州市江阳区石油路的住房;二、查封被告喻文强所有的座落于泸州市江阳区瓦窑坝路的住房,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