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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307号原告西安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某某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790元,另17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