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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STEVENKWANGWUSHI0返还原物纠纷保全申请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STEVENKWANGWUSHI,那娜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STEVENKWANGWUSHI0(中文名萧光武),男,1936年12月24日出生,美国公民。委托代理人张勘(特别授权),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娜(特别授权),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那娜木,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申请人STEVENKWANGWUSHI0(中文名萧光武)因返还原物纠纷,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那娜木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STEVENKWANGWUSHI0(中文名萧光武)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东路22号恒大华府43栋7层02号(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20130032**号、建筑面积240.34平方米)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STEVENKWANGWUSHI0(中文名萧光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那娜木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STEVENKWANGWUSHI0(中文名萧光武)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东路22号恒大华府43栋7层02号(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20130032**号、建筑面积240.34平方米)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