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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鄢万福与谢玉林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2-1号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对申请人鄢万福与被申请人谢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前增加一段,更正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前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艾贻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