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月丽与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丽,王月丽与被告王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王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597号原告王月丽,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立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1层。负责人柳明欣,副总经理。原告王月丽与被告王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炳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月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强与被告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达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月丽诉称:2013年7月18日6时,原告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菌类区南侧正常行走,王涛驾驶京XX号金杯车从后面撞伤原告。原告经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因该车在信达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820.28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4000元,营养费500元,信达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涛辩称:事情发生经过不属实,交通队判定我全责没有意见。我方车辆上有机动车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信达保险公司书面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要求的医疗费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误工费应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单、工作单位误工时间及收入损失证明、所得税完税证明;交通费认可与实际就医相吻合的交通费;营养费无医疗机构医嘱,不同意赔偿。诉讼费不同意负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6时16分,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菌类区南侧,原告王月丽由北向南过马路行走,适有王涛驾驶京XX号小客车由东向南左转行驶,小客车左前部与王月丽接触,王月丽受伤。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认定王涛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月丽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月丽所受损伤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王月丽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治疗期间共计支付医疗费2788.28元。此外,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为王月丽出具了休假证明;王月丽就其要求的交通费向法庭提供了32元的票据。另查,京XX号小客车在信达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及医疗费单据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涛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王月丽发生交通事故,对双方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已作出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因京XX号小客车在信达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故信达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月丽的损失。王月丽要求的交通费损失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王月丽要求的医药费损失,本院依其提供的票据予以确定;王月丽要求的误工费提供了医嘱证明,由本院根据王月丽的伤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王月丽要求的营养费,未提供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信达保险公司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月丽医药费二千七百八十八元二角八分。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月丽误工费三千二百元。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月丽交通费三十二元。四、驳回原告王月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王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炳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