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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吉林鸿运绿色生态产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吉林鸿运绿色生态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穆彦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卓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静,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鸿运绿色生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亚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林,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鸿运绿色生态产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卓建、许静,被上诉人吉林鸿运绿色生态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福柱审 判 员  李 炜审 判 员  毕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畅(此件共2页,印15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