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曾国兵与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兵,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营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曾国兵。被执行人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曾国兵与被执行人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终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存款账户的存款117400元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永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宁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