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化与被执行人黄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化,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李化,女,1961年3月5日生,瑶族,居民。被执行人黄燕,女,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化与被执行人黄燕(2013)阳民初字第4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化与被执行人黄燕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利息,同意被执行人只要给付本金11212.5元本案即可结案,现被执行人黄燕已交纳案款11212.5元,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先 有代理审判员 袁 巍 然代理审判员 李 世 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黎芸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