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袁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袁某某离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雁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某某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本案申请人申请从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抚养费共计2400元,执行费50元交至法院,本院已将全部案款240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44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