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汕海法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陈古木、海丰县联隆农贸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古木;海丰县联隆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陈古木,又名陈兆周,男,汉族,籍贯广东,1970年10月14日生,系香港居民。被执行人:海丰县联隆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联安镇坣头路口。法定代表人:郑胜然,又名郑杰升。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古木与被执行人海丰县联隆农贸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海丰县联隆农贸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人陈古木人民币107738元。判决生效后,海丰县联隆农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古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后经向中国银行海丰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海丰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海丰县支行、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梓江审判员  徐生荣审判员  钟坚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