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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五终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冯善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腾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冯善报,青岛腾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五终字第2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小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圣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善报。委托代理人韩桂彬、苗蕾,青岛市黄岛区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青岛腾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兆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善报、原审被告青岛腾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虎成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