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一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64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吴明兴,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原告于1998年底与被告在打工时相识,后开始同居,于1999年5月26日生一女戴某某,于2005年2月25日在安庆市宜秀区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农村习俗婚礼。女儿出生后,双方一直在外分开各自打工,不在一起生活,只是春节期间相聚便又分开。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于2007年2月未告知原告,擅自离开原告及女儿,原告多方联系和查寻,但被告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无感情基础,被告擅自离家出走已达七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被告一直以来未尽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继续保持这段婚姻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女儿戴某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戴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后同居生活,1999年5月26日生一女戴某某(现在安庆市第十四中学读初二),2005年2月25日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被告于2007年2月离开家,原告多方联系无果,现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自2007年离家后,现联系不上,经本院公告查找亦无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无法联系,故双方之女戴某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二、女儿戴某某(1999年5月26日出生)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戴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戴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宏伟审 判 员 丁车荣人民陪审员 赵启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曼琳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