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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6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学斌与朱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斌,朱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厂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6137号原告孙学斌(反诉被告),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里(原告之妻),1984年1月26日出生。被告朱磊(反诉原告),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雪梅,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法律服务所主任。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厂支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48号。负责人汤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光,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厂支行职员。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对原告孙学斌与被告朱磊、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厂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61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六页第二行中“原告通过汇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500000元”应为“原告通过汇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50000元”。审 判 长  韩进红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