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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绍兴县茂盛建材有限公司与水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茂盛建材有限公司,水德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9号原告绍兴县茂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冬生。被告水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茂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茂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