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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终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夏成坤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成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1605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成坤,男。2002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11月16日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宣威市看守所。辩护人何超,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邓坚,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成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成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夏成坤,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夏成坤联系樊兴帅介绍买主向其买毒品。2013年5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夏成坤携带海洛因二块到宣威市×××大酒店×××号房间交易时,被缉毒民警人赃俱获。海洛因经过称量、鉴定,净重641.9克,含量2.9%。另查明,被告人夏成坤2002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期间,经过4次减刑,2009年11月16日释放。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成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被告人夏成坤犯罪使用的海信黑色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变价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成坤上诉提出樊兴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立功而故意引诱其贩卖毒品,毒品含量低,未流入社会,属犯罪未遂,且属过失犯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提出本案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存在特情引诱犯罪情形,本次犯罪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减轻,夏成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请求对夏成坤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夏成坤联系樊兴帅介绍买主,欲贩卖毒品。2013年5月9日19时30分许,夏成坤携带641.9克海洛因到宣威市×××大酒店×××号房间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毒品。上述事实,有扣押在案的毒品物证,证人樊兴帅、赵大为、赛美英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扣押决定、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称量照片、物证照片,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及上诉人夏成坤的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夏成坤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成坤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641.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夏成坤在持有毒品的情形下与樊兴帅于2013年5月6日就贩卖毒品事宜进行商量并达成贩卖毒品合意,5月9日,在夏成坤交付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夏成坤贩卖毒品的行为已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不是犯罪未遂,也不是过失犯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犯罪,不以毒品纯度折算,原判已考虑本案毒品含量相对低的具体情况,对夏成坤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夏成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朱 川代理审判员  赵启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声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