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希祥伪造企业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祥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9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希祥,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曾因出售伪造的居民身份证,2009年被行政拘留5日;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故意伤害罪,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月31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希祥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希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张希祥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李×出售北京海淀××旅馆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各一枚。被告人张希祥系通过快递的方式将上述印章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旅馆。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张希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印章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希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田×、刘×、谷×、陈×1、姜×、陈×2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证明、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身份证明、被告人张希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希祥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希祥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希祥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希祥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衣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