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苏卫方与湛耀全民间借贷纠纷135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卫方,湛耀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351号原告:苏卫方,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湛耀全,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告苏卫方诉被告湛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仕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卫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耀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卫方诉称,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利息计算为从2011年12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湛耀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于2011年12月5日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立下《收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收条》写明:“兹收到苏卫方现金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元)此据湛耀全2011年12月5日”。被告立下《收条》当天,原告通过其自己的银行账户及苏南松的银行账户分别向被告转账240000元及40000元。后因被告未清偿借款310000元,原告遂于2013年11月1日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提供2011年12月5日流水号4位尾数为0017、0018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各一张证明原告交付了借款给被告,尾数为0017的《转账凭条》记载付款方户名苏卫方、转账金额240000元,尾数为0018的《转账凭条》记载付款方户名苏南松、转账金额40000元,两《转账凭条》均记载收款方户名湛耀全、收款账号/卡号62×××12;该两笔转账金额共计280000元,与《收条》上记载的金额310000元相差30000元,对此原告述称其除通过银行转账共向被告交付借款280000外,其余借款30000元是分两次向被告交付现金。本院认为,被告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立下《收条》,原告予以收执,身份证复印件记载有收款方即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双方采用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上立《收条》的形式确立法律关系,说明双方在确立法律关系之初,就有明确收款人的身份情况,便于付款人向收款人追偿的目的。款项可追偿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而被告未能提出相反证据,据此本院采信原告关于双方存在310000元的借贷关系的主张。原告主张借款310000元给被告,提供2011年12月5日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两张证明了原告在被告立下《收条》当天已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大部分借款280000元给被告;对其余借款30000元,数额较小,原告述称是现金交付,并不违反常理,且《收条》也记载被告收到原告310000元,故《收条》证实了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310000元,且有《转账凭条》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对借款3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收条》作为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的凭证,现原告持《收条》原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10000元及利息,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就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作出约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催收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即自原告起诉之日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原告主张利息从2011年12月5日起计付,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应诉及举证,本院根据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湛耀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卫方偿还借款310000元。二、被告湛耀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卫方偿付借款31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310000元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苏卫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湛耀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仕杰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智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