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行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胜龙、刘玲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马胜龙,刘玲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隆行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姜泽,局长。被执行人马胜龙,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玲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马胜龙、刘玲艳策外生育,于2013年7月4日作出了计育征字(2013)第04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二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389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隆计育征字(2013)第04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平审 判 员 杨玉学人民陪审员 梁俊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辰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