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巨鹿县楼里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巨鹿县楼里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巨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程序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巨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会超执行员 李群勇执行员 田 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