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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朱建国与张永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保字第75号申请人朱建国,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军,农民。系申请人朱建国之子。被申请人张永林,农民。申请人朱建国因与被申请人张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永林驾驶的蒙XXXX**号、蒙XXX**挂号半挂货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永林驾驶的蒙XXXX**号、蒙XXX**挂号半挂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