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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帖╳╳与被执行人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帖XX,北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帖XX。受托人:黄XX。被执行人北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帖XX申请执行北海XX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帖XX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银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955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帖XX同意被执行人北海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案执行款人民币395500元即了结本案,本案执行费5832元,由申请执行人帖XX自愿承担,申请执行帖XX同意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权利。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北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海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2013年的债权收入141.25万元中的395500元,从中扣除了本案执行费5832元,余款389668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帖XX,本次执行查控的财产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414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伟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