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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唐廷中与王显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廷中,王显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26号原告唐廷中,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娜,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显书,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原告唐廷中与被告王显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崔彬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廷中、被告王显书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廷中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3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未进行还款。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显书答辨称,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曾于2003年6月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不成立,被告也并未向原告出具过20000元的借条。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一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以采信,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本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以被告向其出具过20000元的借条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未提供借条原件,被告也否认对原告负债20000元,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不予认可。原告所提供借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唐廷中主张被告王显书向其借款20000元,应提供证据证明该诉讼主张成立,但原告仅提供借条复印件,未提供借条原件予以核对,同时被告王显书否认出具过该借条。因此本院不能采信该借条复印件。由于原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廷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廷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彬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盛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