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于广生与周佳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广生,周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于广生,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温泉镇。被执行人周佳,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即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佳限期向申请执行人于广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元以及47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周佳承担案件受理费975元、公告费6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佳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佳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2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举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代理审判员 袁 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