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娄春茹诉王振华、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春茹,王振华,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宾民初字第82号原告娄春茹,女,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振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被告王生(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原告娄春茹与被告王振华、王生(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佳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春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振华、王生(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春茹诉称,判令被告王振华立即偿还原告本金300,000.00元,利息54,000.00元(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合计354,000.00元,判令被告王生(升)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欠据一份,用以证明2011年2月20日被告王振华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0元,由被告王生(升)担保的事实。二被告未出庭未质证。证据二,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振华借原告娄春茹300,000.00元,约定届期未能返还,按国家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加计逾期利息,被告王生(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二被告未出庭未质证。被告王振华未出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王生(升)未出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独任审判员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原告证据一,能够证明被告王振华欠原告借款300,000.00元,被告王生(升)担保的事实,做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证据二,能够证明被告王振华欠原告借款300,000.00元,还款期限至2013年5月30日,约定届期未能返还,按国家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加计逾期利息,被告王生(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做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振华于2011年2月20日与原告娄春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振华向原告娄春茹借款300,000.00元,还款期限至2013年5月30日,约定届期未能返还,按国家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加计逾期利息,被告王生(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2月20日被告王振华给原告娄春茹出具了一份叁拾万元的欠据。被告王生(升)在欠据的担保人处签了名,借款逾期后,被告王振华未偿还本息。被告王生(升)未履行担保义务。现原告娄春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振华立即偿还原告本金300,000.00元,利息54,000.00元(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合计354,000.00元,判令被告王生(升)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娄春茹与被告王振华之间借贷300,000.00元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王振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原告娄春茹请求判令被告王振华立即偿还本金300,000.00元,利息54,000.00元,合计354,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原告实际请求按3分利率计息,不超原、被告约定的利率,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振华按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有理有据,仍应按原告实际请求的3分利率计息。被告王生(升)与原告娄春茹之间的担保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王生(升)应对被告王振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王振华偿还原告娄春茹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54,000.00元(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利息),本息合计354,000.00元;自2013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10日内按月利率3分计算给付利息;三、被告王生(升)对被告王振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被告王振华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佳泉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崔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