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洪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