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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洪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