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肖某,男,汉族,农民本院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校对责任人:龙捷打印责任人:王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