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揭榕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宁市德艺纺织有限公司、秦新艺、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秦新平、许伟玲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普宁市德艺纺织有限公司,秦新艺,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秦新平,许伟玲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榕法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魏东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奕练、邱声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宁市德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法定代表人秦新艺。被告秦新艺,男,现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法定代表人秦新平。被告秦新平,男,现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许伟玲,女,现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宁市德艺纺织有限公司、秦新艺、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秦新平、许伟玲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40元;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合共9660元,由原告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利波审 判 员 陈桂忠人民陪审员 郑茂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淡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