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玉东与被告杨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东,杨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许玉东,男,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杨芷良,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东与被告杨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玉东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玉东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依法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许玉东负担。审 判 长  陈成军审 判 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