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何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住仪陇县。被告: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李映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