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杜代禹与罗建文、广安市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代禹,罗建文,广安市建筑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杜代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伏洪安,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文,男,汉族。被告广安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安城南兴安街***号。法定代表人尹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杜代禹诉被告罗建文、广安市建筑总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代禹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代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杜代禹负担。审 判 长 高 旭代理审判员 赵均均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