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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杜代禹与罗建文、广安市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代禹,罗建文,广安市建筑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杜代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伏洪安,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文,男,汉族。被告广安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安城南兴安街***号。法定代表人尹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杜代禹诉被告罗建文、广安市建筑总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代禹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代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杜代禹负担。审 判 长  高 旭代理审判员  赵均均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