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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苏来贤、季桂梅、苏传师、胡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苏来贤,季桂梅,苏传师,胡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4号原告张国强。被告苏来贤。被告季桂梅。被告苏传师。被告胡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诉被告苏来贤、季桂梅、苏传师、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来贤、季桂梅、苏传师、胡梅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军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