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穆希连与隗永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希连,隗永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533号原告穆希连,女,1951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隗永勤,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希连与被告隗永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希连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希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希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穆希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