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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穆希连与隗永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希连,隗永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533号原告穆希连,女,1951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隗永勤,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希连与被告隗永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希连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希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希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穆希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