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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原告蔡代美与被告辛志华、李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代美,辛志华,李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蔡代美,女。被告辛志华,男。被告李德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代美与被告辛志华、李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代美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辛志华、李德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代美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代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蔡代美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厚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