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原告蔡代美与被告辛志华、李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代美,辛志华,李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蔡代美,女。被告辛志华,男。被告李德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代美与被告辛志华、李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代美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辛志华、李德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代美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代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蔡代美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厚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