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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国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468号罪犯张国军。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06)长中刑一初字第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其刑事部分的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一千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〇二七年四月六日止。执行机关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国军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获得初级袜业缝盘技术等级证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6.6分。201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61.4分。2012年二季度至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好档、好档、好档、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二季度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国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二五年四月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