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71号原告胡某某,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喻某某,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