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吴*坚、吴*昌与吴*满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坚,吴*昌,吴*满,吴锦*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坚,男,汉族,1952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委托代理人梁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满,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审原告吴*昌,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原审第三人吴锦*,男,汉族,1999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理人吴永*,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吴*坚因与被上诉人吴*满、原审原告吴*昌、原审第三人吴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2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顺府集建字[90]第*************号)的房屋由吴*坚、吴*昌、吴*满、吴锦*继承,吴*坚、吴*昌、吴*满各占1/6产权份额,吴锦*占1/2产权份额;二、驳回吴*坚、吴*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50元、公告费15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为2650元,由吴*坚、吴*昌负担。上诉人吴*坚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房屋年久失修,早已无法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已认定该房屋为危房并多次要求吴锦*的法定代理人吴永*进行修缮,以免发生意外。但由于吴*满始终不履行协助吴锦*办理继承手续的义务,导致该房屋修缮无法办理报建。如保持现有状况,则只能任凭该房屋废弃、损毁和倒塌,请求法院从案涉房屋的修缮与使用需要考虑,确认吴道赤占有的案涉房屋1/2的份额由吴*坚、吴*昌继承,吴*坚、吴*昌自愿以合理价款补偿吴*满应继承的份额。综上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为涉案房屋由吴*坚、吴*昌、吴锦*继承,吴*坚、吴*昌各占1/4的份额,吴锦*占有1/2的份额,吴*坚、吴*昌补偿吴*满20000元;2.由吴*满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吴*满二审期间未作答辩。原审原告吴*昌二审期间未作陈述。原审第三人吴锦*的陈述意见是:同意吴*坚的上诉意见。上诉人吴*坚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涉案房屋相片7张,拟证明涉案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的事实。吴*满、吴*昌未提出质证意见,吴锦*质证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委会是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合法集体组织,负有对本集体组织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其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涉案房屋的现状,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相片7张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确认。吴*满、吴*昌、吴锦*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吴*坚、吴*昌与第三人吴锦*于二审期间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吴*坚、吴*昌将各自享有的涉案房屋1/6继承份额转让予吴锦*。本院认为,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是吴*坚要求由吴*坚、吴*昌各享有涉案房屋1/4份额并向吴*满支付20000元补偿款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但因吴*坚、吴*昌已于诉讼中将各自享有的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转让予吴锦*,该转让行为直接导致吴*坚上诉主张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故吴*坚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又考虑到吴*坚、吴*昌于二审期间对其涉案房屋继承份额的转让是民事主体对其合法权益的自由处置,从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意愿,方便当事人对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出发,本院依法对该转让行为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吴*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处理适当。但本案因当事人之合法行为导致出现新的法律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改判,故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297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297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座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顺府集建字[90]第*************号)的房屋由吴*满、吴锦*继承,吴*满占1/6产权份额,吴锦*占5/6产权份额。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吴*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徐立伟?审?判?员?蔡成中?代理审判员?舒?琴??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吕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