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诉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杰与苏秀丽、贾春霞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杰,苏秀丽,贾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诉保字第0442号申请人孙杰,徐州市泉山区事业巷22号楼303室。被申请人苏秀丽。被申请人贾春霞。申请人孙杰因与被申请人苏秀丽、贾春霞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秀丽、贾春霞所有的价值241.87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花爱侠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阳光花园(解困房)X室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秀丽、贾春霞所有的价值241.87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花爱侠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阳光花园(解困房)X室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