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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海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群,王树剑,任亚辉,闫继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高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群。被执行人王树剑。被执行人任亚辉。被执行人闫继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树剑、任亚辉、闫继茂银行存款2695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会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左 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