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4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北京安泰顺昌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泰顺昌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240号原告北京安泰顺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理人李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杨昌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勇,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闫华强,公司员工。原告北京安泰顺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宇,被告代理人王振勇、闫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砼泵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内蒙古包头市施工项目提供塔吊等建筑设备租赁业务,如发生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至2010年11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等共计9008450元。但截至2013年7月,被告除支付810万元外,尚欠原告90845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后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租赁费等908450元;2、被告支付因拖欠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5万元(2010年12月15日开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2、砼泵租赁合同一份;3、包公项目外联队工程结算汇签单一份;4、付款单一份。被告辩称,对本金无异议;但是原告310万元的发票未向被告提供,原告应提供相应的发票。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发票复印件一张。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被告作为承租方就包头市万达广场工程承租原告的机械设备。合同对设备名称、数量、租费以及进出场费等重要事项做了明确约定,同时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关于租赁费用的结算方式,双方约定,租金自检测部门检测合格证明之日计起,至双方签字的最后一次使用日截止(书面通知启用报停函为准)。第一次付款,每台塔机所在楼出正负零十日内付清以前所有租赁费,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以后每使用满一个月五日内付清次月租金。违约责任约定,被告不能按约定对付租金,则按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缓对付期间利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原、被告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砼泵租赁合同一份。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做了详细约定。其中第七条明确约定,被告按照原告结算要求结算时,原告必须开具结算发票(按财会要求开具),被告方可结算,否则拖延支付时间原告自负。上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于2010年11月9日,经过双方就机械租赁项目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机械费共计9008450元。结算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810万元,剩余908450元还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原告未开具相应的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砼泵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双方结算的剩余数额908450元,被告无异议。关于机械租赁费结算,被告应当在使用满一个月五日内付清租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被告支付租赁费等90845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应当承担逾期利息。原告所请求的利息5万元,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安泰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908450元并支付利息5万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5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杨 警代理审判员 郭敬涛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