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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伍建立与方良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立,方良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57号原告伍建立,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被告方良耿,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建立诉被告方良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立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建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建立撤回对被告方良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40元由原告伍建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阳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彩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