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伍建立与方良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立,方良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57号原告伍建立,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被告方良耿,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建立诉被告方良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立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建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建立撤回对被告方良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40元由原告伍建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阳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彩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