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周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遂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携带锄头、柴刀、打火机等工具到遂昌县黄沙腰镇辖区内土名“麻风岗”的茶叶地里除草。当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擅自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黄沙腰镇大熟村土名“大熟村岭后”山场林木和柘岱口乡土名“外河边”山场林木。经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山场过火面积612亩,其中烧毁有林地面积598亩。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周某被遂昌县警方传唤到案,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发松、黄邦荣、张福根、黄邦道、黄家育、裴家法、徐荣华(徐容华)、罗发生、叶启余、唐隆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遂绿林鉴字[2013]第03号鉴定意见书;遂昌县公安局黄沙腰派出所证明、遂昌县黄沙腰镇人民政府、遂昌县黄沙腰镇大熟村民委员会申请书、丽二医司鉴所[2013]法鉴字第30号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说明;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59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金芽代理审判员 王 武人民陪审员 童一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蓝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