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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陈建珍、彦展(珠海)服装企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珍,彦展(珠海)服装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053号原告陈建珍,女,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敏,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彦展(珠海)服装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益兆,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珍诉被告彦展(珠海)服装企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珍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珍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建珍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仰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