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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威海环山投资有限公司与刘辉、周绍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环山投资有限公司,刘辉,周绍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商初字第562号原告威海环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环山街道办事处龙海路西。法定代表人:于炳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燕,该公司财务科长。被告刘辉。被告周绍霞。本院审理原告威海环山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周绍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环山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