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三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林广辉与杨清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辉,杨清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333号原告林广辉,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兴华,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水,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广辉与被告杨清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广辉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保全费1610元,共计1780元由原告林广辉负担。审判长 邢新同审判员 薄彦光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