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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万某盗窃罪,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望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11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7月26日被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刑诉(2013)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万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联城花园、百合湖滨等多处采取撬车窗的方式盗窃作案17次,盗窃烟酒、现金等物品价值共计48172.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国际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起子将被害人宁某某停放在车库的凯迪拉克汽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软芙蓉王香烟1条、和天下香烟5包、黄芙蓉王香烟7包。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145.5元。2、2013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家润多超市前坪,用起子将被害人陈某刚停放在路边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飞天茅台酒2瓶、和天下香烟1条、软芙蓉王香烟1条、散装软芙蓉王香烟6包、硬盒芙蓉王香烟1条。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004元。3、2013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红建华府地下停车场内,用起子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车库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和天下香烟1条、散装和天下香烟2包、黄芙蓉王香烟7包、现金1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302.5元。4、2013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联城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起子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车库的黑色宝马车车窗玻璃撬开,但未盗得财物。5、2013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百合湖滨小区地下停车场,用起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车库的别克商务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和天下香烟2条,黄山头酒2瓶、五粮液酒1瓶。随后被告人万某又采用同样的方式,先后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车库的雷克萨斯越野车和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车库的起亚越野车的车窗玻璃撬开,但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别克商务轿车内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036元。6、2013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联城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用起子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车库的吉普指南针越野车车窗撬开,盗得和天下香烟1条、散装黄芙蓉王香烟3包。随后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车库的奥迪Q7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软芙蓉王香烟2条。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吉普指南针越野车内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24.5元。被害人何某某别克商务轿车内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30元。7、2013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联城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用起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白色汉兰达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散装硬芙蓉王香烟7包、现金9800元、蓝色手提包、身份证及银行卡。经鉴定,被盗散装硬盒芙蓉王香烟价值共计150.5元。8、2013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国际地下停车场,用起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车库的路虎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和天下香烟1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96元。9、2013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国际地下停车场,用起子将被害人佘某停放在车库的黑色广本雅阁车窗玻璃撬开,盗得现金600元。10、2013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联城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用起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车库的本田CRV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和天下香烟6包。经鉴定,被盗和天下香烟价值共计576元。11、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联城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用起子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车库的吉普指南针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和天下香烟9条、散装和天下香烟5包。经鉴定,被盗和天下香烟价值共计9120元。12、2013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联城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用起子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车库的丰田RAV4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软极芙蓉王1条、散装软极芙蓉王3包、五粮液酒2瓶.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229.5元。13、2013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国际小区地下停车场,用起子将被害人谭某停放在车库的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软极芙蓉王香烟1条、五粮液酒1瓶、现金2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格共计1295元。14、2013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高塘岭镇联城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用起子将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车库的三菱欧蓝德黑色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和天下香烟5条、黄芙蓉王香烟2条、五粮液酒6瓶。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9910元。15、2013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联城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用起子将被害人熊某停放在车库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但未盗得财物。16、2013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国际营销中心门前,用起子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路边的菲亚特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盗得茅台酒1瓶和软极芙蓉王香烟8包。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510元。17、2013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窜至望城区高塘岭镇步步高后街十字路口处,用自带的起子将被害人丁某停放在路边车库的丰田锐志车车窗撬开,盗得2包黄芙蓉王香烟。随后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旁边的本田CRV车窗玻璃撬开,但未盗得财物。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明知被告人万某出售的烟酒系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自2013年6月中旬至7月2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从被告人万某处收购烟酒6次,收购物品供给和天下香烟10条、散装和天下香烟13包、软极芙蓉王香烟2条、散装软极芙蓉王香烟5包、黄山头酒1对、五粮液酒1对。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14031.5元。案发后,林某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陈某刚退赔损失3000元。被告人万某、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万某家属代为退赔15000元,被告人林某家属代为退赔30000元。公安机关现已将退赔款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宁某某、何某等的陈述、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罗某、刘某某等的证言、物价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万某、林某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在第4次、第15次盗窃作案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退赔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万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 判 员  王军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