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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綦法民初字第06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罗江角与黄清亮、王明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角,黄清亮,王明会,黄明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6440号原告罗江角,男,生于1948年8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代发,男,生于1955年8月27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黄清亮,男,生于1950年2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明会,女,生于1949年11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镜,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黄明强,男,生于1974年4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元富,男,生于1963年8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江角诉黄清亮、王明会以及第三人黄明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江角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江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