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东义、王桂香等与刘战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东义,王桂香,高素荣,赵加强,刘战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赵东义。申请人王桂香。申请人高素荣。申请人赵加强。被申请人刘战民。申请人赵东义、王桂香、高素荣、赵加强与被申请人刘战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战民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永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