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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丽。被告郭海燕。原告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