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9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2012年11月2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2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吸毒于同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辩护人万灵龙。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在因吸毒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的情况下,仍酒后驾驶浙F×××××小刑轿车上路行驶,途经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东路321号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含量为1.00mg/ml,后将被告人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证实其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证人姚国明的证言,前科资料,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就此所提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娄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