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铁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郑铁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洛常路*号。被执行人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小苏村南。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郑铁民终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692495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郑铁执字第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 春审 判 员 王新平审 判 员 付红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